LANGUAGE & PROFESSIONAL TRAINING

印尼華語/日語培訓中心

主要針對印尼人士進行華語與日語培訓。第一階段由中爪哇訓練總部開始, 第二階段逐步增加中爪哇三寶瓏與西爪哇雅加達訓練據點,依不同人才用途規劃初級、中階與高階培訓。

中爪哇訓練總部 三寶瓏訓練據點 雅加達訓練據點
NAS 護理人員華語培訓中心學員合照
NAS TRAINING CENTER 語言訓練 × 專業人力培訓 × 職前準備
TRAINING LOCATIONS

從中爪哇總部開始,逐步擴展培訓據點

訓練據點依人力來源、合作單位與培訓需求逐步擴充,建立更完整的印尼境內語言與專業人才培育網絡。

PHASE 01|第一階段

中爪哇訓練總部

作為目前主要訓練基地,進行華語基礎課程、職前語言準備及護理專業人才培訓。

初級華語中階華語高階華語/日語
PHASE 02|第二階段

三寶瓏/雅加達訓練據點

第二階段增加中爪哇三寶瓏與西爪哇雅加達據點,依地區需求安排招生、語言培訓及專業人才訓練。

中爪哇・三寶瓏西爪哇・雅加達
TRAINING LEVELS

依用途分成三個培訓階段

不同階段對應不同人力用途。初級與中階以華語培訓為主,高階則加入華語/日語專業訓練,銜接護理專業人才海外派遣需求。

01
初級華語訓練

初級華語訓練

培訓 3–6 個月

建立生活華語、工作基礎溝通與日常應對能力,依未來用途安排不同前置訓練。

1

印尼人力仲介公司前置華語訓練

配合印尼人力仲介公司進行人員前置華語訓練。

本公司不承辦印尼勞工/看護工海外輸出作業。完成訓練之人力僅提供給印尼人力仲介公司。
2

印尼境內家庭保姆

由 NAS 統籌印尼境內人力派遣,服務對象以外商企業與家庭需求為主。

3

跨國婚姻聯誼參與者

針對參與印尼境內聯誼活動之跨國婚姻人士,安排約 6 個月培訓,其中包含家政培訓;聯誼活動由 NAS 於印尼境內統籌。

02
中階華語訓練

中階華語訓練

培訓 6–12 個月

強化工作情境溝通、基礎口譯能力與實務中文應用,銜接印尼境內企業人力需求。

1

印尼境內口譯人員

培訓具備基礎華語口譯能力之人員,並以取得基礎相關證照為訓練目標。

由 NAS 統籌人力派遣,服務印尼境內外商企業之工作溝通與口譯需求。

03
高階華語/日語訓練

高階華語/日語訓練

培訓 12–18 個月

針對印尼護理專業人員,進行較長期的語言、職場溝通與專業職前培訓,並以取得進階相關證照為目標。

中文說明

印尼護理專業人才海外培訓與派遣

由 NAS 統籌印尼專業人士海外人力派遣作業,提供職前語言訓練與相關證照準備。

  • 台灣:長照中心、醫療中心。
  • 完成語言與職前訓練後,依合作單位條件銜接專業人士海外派遣作業。

需要專業人才之相關單位,可與 NAS 聯繫,進一步商討海外派遣條件與合作方式。

日本語案内

上級中国語/日本語研修(12~18か月)

インドネシアの看護専門人材を対象に、語学研修・職務研修を行い、上位レベルの関連資格取得を目指します。

  • 日本:訪問看護分野、介護施設、医療機関。
  • NAS がインドネシア人専門人材の海外派遣業務を統括し、就業前の語学研修および関連資格取得支援を行います。

受入機関・関係機関の皆様は、専門人材の海外派遣条件および協力内容について NAS までお問い合わせください。

培訓合作與專業人才需求聯繫

如需了解華語/日語培訓、印尼境內企業人力、護理專業人才培訓或海外專業人力派遣合作條件,可選擇對應語言的聯繫方式。

研修協力・専門人材に関するお問い合わせ

中国語・日本語研修、インドネシア国内の企業向け人材、看護専門人材の育成、または海外への専門人材派遣に関する協力条件については、ご希望の言語に応じた方法でお問い合わせいただけます。

INFORMATION & E-E-A-T

資訊說明與適用範圍

本頁為 NAS 語言培訓服務與據點規劃說明。實際招生、課程級別、訓練時數、合作據點及專業資格要求,以當期課程或合作方案為準。

內容最後更新:2026 年 9 月 4 日關於 NAS線上案件查詢
COMMON QUESTIONS

常見問題

以下整理本頁主題常見問題,實際程序仍應依個案條件與申請當時規定確認。

NAS 印尼華語培訓中心有哪些培訓方向?
頁面規劃初級華語、中階華語,以及依專業需求延伸的高階華語/日語培訓,實際課程依招生與合作需求安排。
培訓對象只有護理人員嗎?
不是。除護理相關人才外,頁面也涵蓋看護、口譯與其他專業人力的語言培訓方向。
可以洽談企業或機構的人才培訓合作嗎?
可以依實際人才需求洽詢培訓合作;課程內容、語言程度、培訓地點與時程需再依合作需求確認。
內容最後更新:2026 年 9 月 4 日|跨國婚姻、身份、國籍與文件受理規定可能調整,實際案件仍以申請當時主管機關規定與個案條件為準。